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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中变动较大的资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省资产清查办公室统一招标确定的机构中自行选择。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财政部将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省资产清查办公室的规定另行确定。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 〔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
  1、拟订有关资产清查工作文件。
  2、开展市直部门业务培训。
  3、下发清查报表、软件等。
  4、市直部门、各县(市)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5月)
  1、市级各部门组织本系统开展自查。自查工作结束后,向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报告,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安排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按照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10日前报送市资产清查办公室。
  2、各县(市)区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市资产清查办公室。
  3、市资产清查办公室汇总分析全市资产清查结果,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于2007年5月25日前将全市资产清查统计报告报请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省资产清查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7年6月-7月)
  1、推荐全国、全省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召开全市表彰会,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 、根据全市资产清查结果,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研究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六、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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