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查基准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 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必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下同)。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由市财政局成立“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市财政局局长潘丽珠任小组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木基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市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林贞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城建处陈斗英处长、社保处郭成建处长、农村处江礼银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资产清查办公室对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