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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新申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单证审核办法核定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新申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单证审核办法核定的批复


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改组涉及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徐税〔20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6年3月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后,下属企业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所调整,出口业务全部转移到其子公司上海新申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此,上海新申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质并非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66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在申报退(免)税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采取事后审核;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可先行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再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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