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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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 │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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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序号 │ 户数 │ 项目 │ 序号 │ 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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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应核定户数 │ 1 │ │超标准户数 │ 7=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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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参加核定户数 │ 2=3+4 │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 8 │ │
│ │ │ │税人户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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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保留户数 │ 3 │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 9 │ │
│ │ │ │户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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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户数 │ 4=5+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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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 5 │ │ │ │ │
│税人户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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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 6 │ │ │ │ │
│户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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