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
│          商业          │         工业         │
├─────────┬─────┬─────┼─────────┬─────┬────┤
│    项目    │  序号  │  户数  │    项目    │  序号  │ 户数 │
├─────────┼─────┼─────┼─────────┼─────┼────┤
│本次应核定户数  │  1   │     │超标准户数    │ 7=8+9 │    │
├─────────┼─────┼─────┼─────────┼─────┼────┤
│实际参加核定户数 │ 2=3+4 │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  8   │    │
│         │     │     │税人户数     │     │    │
├─────────┼─────┼─────┼─────────┼─────┼────┤
│按规定保留户数  │  3   │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  9   │    │
│         │     │     │户数       │     │    │
├─────────┼─────┼─────┼─────────┼─────┼────┤
│超标准户数    │ 4=5+6  │     │         │     │    │
├─────────┼─────┼─────┼─────────┼─────┼────┤
│本次已认定为一般纳│  5   │     │         │     │    │
│税人户数     │     │     │         │     │    │
├─────────┼─────┼─────┼─────────┼─────┼────┤
│尚未认定一般纳税人│  6   │     │         │     │    │
│户数       │     │     │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