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避免重复征税和年终退税,对从事货物运输个体经营户核定征收税款的缴纳时间可调整到年末,纳税人在缴纳核定税款时,如其在代开发票所缴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核定税款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核定税款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缴限额的应以上述扣缴限额为限,就超过部分征税。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四、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等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为职工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省局意见:大部分单位和个人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按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个别单位和个人月平均工资过高的,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各州、市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确定本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