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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吸引微电子紧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吸引微电子紧缺人才工作的意见
(2000年9月17日 沪府发〔2000〕44号)


  城市信息化是本市当前和“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之一。为了把上海的信息化和信息产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一步发挥和调动信息产业中微电子紧缺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本市微电子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吸引微电子紧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微电子紧缺人才(以下统称紧缺人才),主要是指从事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工艺、测试、封装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本市微电子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紧缺人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得到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
  三、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建立紧缺人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用人单位公派紧缺人才出国培训、进修,可以向市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经费资助。市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培训、进修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给予全额或者部分经费资助。
  五、用人单位引进紧缺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紧缺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的紧缺人才,其配偶在外地的,可以不受分居时间的限制,予以优先调(迁)沪。
  六、由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优先纳入本市紧缺人才培训工程,形成培养、储备、推荐与使用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新机制。
  七、鼓励用人单位推行紧缺人才股份期权制,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精神,获得股权收益。
  八、用人单位要注重通过项目公开招标等形式,让紧缺人才领衔承担重要项目的科研任务。
  九、对紧缺人才的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技术水平,并参照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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