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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检疫检查,确保上市活禽及其产品卫生安全

  要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制度。活禽凭检疫合格证明上市或进入屠宰场(点)。渝产禽苗、肉用禽、种用禽等活禽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屠宰、调运或销售;市外调入的禽苗、肉用禽、种用禽等活禽经动植物公路检查消毒站检查或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并在《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后准许进入我市销售、屠宰或过境。经产地检疫合格到达销售地需分批发售的活禽,由销售地动物防疫机构复查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注明“原产地”。需续养的活禽在到达养殖地后,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经补免禽流感疫苗后,由当地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填发《动物免疫证》。

  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市外调入的白条禽、分割禽等生鲜冻禽类产品经动植物公路检查消毒站检查消毒并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后入渝或过境。渝产或在渝分装(分零)的白条禽、分割禽等生鲜冻禽类产品由产地或分装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场到点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禽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加施禽类检疫标识。在渝销售的白条禽、分割禽等生鲜冻禽类产品,其销售者应持有每批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禽类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应有禽类检疫标识。

  四、完善应急预案,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农业(畜牧)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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