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条件,从严控制活禽经营市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按照《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的要求,严格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活禽批发市场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商业、工商、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逐步将现有的活禽及禽类产品批发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凡不在规划内或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级农业(畜牧)、工商、市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
二、规范宰杀行为,逐步推行禽类宰销分离制度
从事活禽零售宰杀的农贸市场、超市、摊点(店),其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要求,活禽宰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市场开办单位要按照开办活禽市场及活禽宰杀摊点(店)的要求,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和条件;对活禽宰杀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同一摊点(店)的活禽宰杀人员与白条禽销售人员,在着装上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上岗。要逐步推行“禽类规范屠宰、白条禽上市(禽类宰销分离)制度”。要加强活禽宰杀和禽类产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