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技术标准的商品;

  (二)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保质期、失效、变质的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的残次品、等外品;

  (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四)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五)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或者非法出版物;

  (六)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七)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短尺少秤;

  (八)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九)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联络、巡查制度及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监管档案。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内食品卫生和防尘、防蝇、冷藏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海洋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内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其他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或者快速定性检测抽检。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计量器具、食品卫生检查和商品质量抽检的原则、方法、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场内经营者。计量器具、食品卫生检查和商品质量抽检的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时,可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和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检查物品。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扣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