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四)为无照经营者和经营禁止上市商品的场内经营者提供摊位、仓储、运输、保管、票证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许可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根据与市场开办者的协议转让或者转租商位给第三人的,受让或者承租商位的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场内经营者终止场内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成立商会或者加入行业协会;

  (二)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检查;

  (三)拒绝各种形式的乱摊派、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

  (四)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五)要求市场开办者提供或者保证用水、用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查验商品质量,索取、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并做好进货台帐登记。

  经营涉及国务院生产许可证目录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应当配备防尘、防蝇及冷藏保鲜设施。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七条 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签。标签应注明商品的名称、单价、产地、等级、保质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