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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按照商品属性对场内商品进行划行归类,合理布局;

  (四)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违法经营行为,保证通道畅通、环境整洁;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六)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信誉卡等制度;

  (七)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工商部门报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经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定量检测设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置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并配备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对于定量检测与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场内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管理制度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机构的地址和电话,以及产品检测情况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可以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在招商和经营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场内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

  (二)单方强行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合理价格底线收取摊位费、租赁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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