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8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5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统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商位(包括摊位、店铺、柜台、营业房等)、相应设施、物业服务及实施经营管理,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自主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设立、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建设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确保市场服务消费安全。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行业性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市场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市场设立
第八条 市场设立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活跃流通、方便消费的原则。
第九条 设立市场,所用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本市制定的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