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六年三月二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吴显国
二○○六年四月七日
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及其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美容院、按摩院等单位。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是指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行为。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能保证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直接接触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健康检查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