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
饮料和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建立三级计量管理体系。用水单位安装一级水表,分厂、车间、工段安装二级水表,日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设备安装三级水表。
一、二级水表安装计量率达到100%,三级水表安装计量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水单位实行水平衡测试制度。
月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用水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测试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如遇生产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在半年内进行复测。
第二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灌区节水工作,推广应用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新技术,减少大水漫灌,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推行平整土地、缩块改畦、深耕深松、少耕免耕、耙耱保墒、地膜覆盖、化学保水及种植抗旱作物等农艺措施,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效益。
第二十八条 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用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游泳场所、水上娱乐场所、洗车场所和景观用水应当建设循环用水系统,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在确保符合相应用水水质要求的条件下循环使用。
第三十条 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企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优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园林绿化使用非再生水浇灌植物的,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进行灌溉的,限期改造。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已建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完好运行。对因技术落后、降低功能的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用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