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节约用水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约用水现状和节水潜力分析;
(二)节约用水规划的原则、依据和目标;
(三)节约用水工程规划;
(四)节约用水资金投入规划;
(五)节约用水规划实施措施。
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用水单位根据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节约用水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节约用水工作实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可利用量,制定本地区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除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居民用水户外的其他用水户(简称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并通知供水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的非民用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下列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
(二)在白云鄂博矿区取水的;
(三)在城市规划区外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300万立方米以下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