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和减少水的损失与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水资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以及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的节约用水工作直接管理。
土默特右旗、石拐区、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九原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九原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经济、建设、农牧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的节约用水规划。
节约用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