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
(一)继续建立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省财政每年按照2005年实际拨付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基数列支出预算,建立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辽宁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体育和广播事业的发展,切实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物质保障。支持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五”期间,按照《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办法制定。
四、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用于电影行业宏观调控。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
五、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十一五”期间,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范围包括:
(一)对文化部门所属的代表地方艺术水平的重点京剧团、话剧院(团)、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院(团)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