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7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
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省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全省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中,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级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后,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征收后40%缴入省级金库,60%缴入同级金库。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超收部分按7%提取。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提取征收经费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直接缴入省级金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由省级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及支持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缴入市、县(市、区)及以下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同级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支出。
(四)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重新修订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