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农垦局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指导,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确保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各市、县政府作为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扎实有效地完成改革实施步骤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国有农场形成的改革方案在实施前要报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市以上农场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农场改革,减轻国有农场及其职工负担,提高国有农场竞争力,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现就加快全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离范围、方式和时间
国有农场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市、县(市、区)政府管理。对于国有农场中小学已移交所在市或县(市、区)级政府管理,但经费仍由国有农场承担或虽未移交但人员工资由市、县(市、区)统筹的,均纳入本次分离的范围,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农场与所在市或县(市、区)级政府商定。中小学分离移交工作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经费测算、确认人员和资产等工作;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组织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2007年1月1日起被移交的中小学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2007年3月省市有关部门对移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国有农场的党政机构和各类事业机构所办其他社会职能也应加快实施分离步伐,在2008年年底前要移交完毕。
国有农场自办的市政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社会职能主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国有农场的场办医疗卫生机构,划归县(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管理,纳入县(市、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相关问题,按《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