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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全省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工作,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先将国有农场场办中小学分离出去。分离的时间安排和资产移交、经费承担办法按照《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指导意见》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农场其他应分离的职能要于2008年年底前移交完毕。

  3.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国有农场取消总场、分场、生产队三级管理,实行总场、分场二级管理。人口3000人以下,职工不足1000人的国有农场要实行总场一级管理,以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经营成本。完全以企业形式运行的农场,总场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0人以内,其中人口3000人以下、职工不足1000人的国有农场,总场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总数应控制在10人以内;分场管理人员按照农村乡镇改革的配置标准,依分场规模大小,控制在5到3人以内。

  (三)改革国有农场内设机构

  1.推进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享受农村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政策。针对国有农场改革后的存在形式,对原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对于实行政企分开改革的国有农场,原有国有农场已分离出乡镇政府机构的,要将其所属的事业站(所)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作为新设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对完全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2.规范政府部门派驻国有农场的机构。对政府部门派驻国有农场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卫生等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派驻机构占用国有农场的资产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国有农场交付相应的费用;派驻机构的经费由政府派出部门负责,不得由国有农场承担;派驻机构不得向国有农场摊派人员和钱物。

  3.改革国有农场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国有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承包经营的农工继续实行“三费”(生产费、生活费、社保费)自理;国有农场场办二三产业的企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有农场事业单位要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对于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要落实国家对城镇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重新招用职工时,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妥善安置国有农场分流职工。国有农场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积极探索企业管理人员按生产要素分配、经营者年薪制、期股期权制等新的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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