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择适宜病种、合理确定价格
(1)选择限价病种。选择单病种限价管理病种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前提,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常见病、多发病;二是发病原因明确;三是发病机制清楚;四是没有其他并发症、合并症的单纯性疾病;五是有比较明确的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六是疗效确切,预后良好;七是质量易于控制;八是成本易于核算。同时,各医院确定收治限价单病种的科室要具备以下条件:科主任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科室人员整体素质较高、管理有序、医疗技术过硬、医疗服务质量较好。
市卫生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指导意见》精神,对各区县、各市属医院报送的单病种进行了分析和审核,确定了我市第一批开展限价管理的28个单病种。
(2)制定临床路径,确定限价标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我市第一批开展限价管理单病种的临床路径指导方案。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单病种临床路径计算出单病种临床路径价格,并参照市属三级医院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确定了各单病种三级医院最高限价标准; 同时根据各二级医院初步选择的单病种,依据医院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确定了各单病种二级医院最高限价标准(二、三级医院单病种最高限价标准见附件1)。
各有关医院要在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从我市确定的单病种中选择适宜病种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测算选择单病种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限价标准,限价标准不得高于所选择单病种最高限价标准,同时要低于本院该病种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的5%-10%。将选择的病种、确定的限价标准、测算的前三年实际平均费用水平及实施方案报同级卫生、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最后由市卫生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各有关医院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限价标准进行收费,南京地区的同一等级医疗机构实行相对统一的价格标准,并允许有一定差价;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之间、城区与郊区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同一病种的限价水平可以存在一定的差价。
单病种限价管理实行限价收费包干制度。实施单病种限价的患者治愈出院时,医疗费用未超过本院限价标准的,则按限价标准结算;超过核定限价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鉴于限价标准包含的是二等病房床位,病人实际住院床位等级高于或低于二等病房床位的可多退少补。患者出院时,按财政部门票据管理要求和协议明确的限价水平提供医疗结算票据。享受惠民医疗优惠政策的患者在惠民医院就诊时,在该院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基础上按惠民病人优惠政策减免后收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单病种结算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市卫士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限额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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