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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7]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Ⅰ、Ⅱ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控、处置,并对市(州)政府防控、处置Ⅲ、Ⅳ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进行指导。本预案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包括小麦条锈病、小麦赤霉病、稻瘟病、蝗虫、稻飞虱、农田鼠害、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四川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新传入的高风险性的外来有害生物)。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立足预防,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加大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物理防治和科学用药等综合防治技术的推广力度。重点防治区实行统防统治,一般防治区实行专群结合,科学防治。

  1.4.2 依法行政,果断处置。发生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着快速反应、部门协调、科学引导的防控原则,积极做好防治、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农业正常生产和农村生活秩序。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处置。

2 组织机构

  2.1 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

  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指)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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