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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对于不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等方面要求的工业区内餐饮店,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和标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证照。不能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十、适度开放医疗市场
  市卫生局取消对各区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各区应当根据医疗市场需求,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科学、合理布局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机构布点时应当重点考虑劳务工集中、非法行医严重的地方。
  十一、对于无证无照环境污染项目申请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由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环境影响很小、处于非环境敏感区的项目,按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经现场勘查、核实,环保部门可直接予以登记。
  (二)二级和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按《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执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的项目,凡属已建有完善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处于污水截排设施的区域内,选址、布局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且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依法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区域内其他无证无照项目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三)重点区域和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在市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其他项目均在各区环保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四)市、区环保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引企业依法选择环评机构,同时促使环评机构提供快捷、科学的服务。
  十二、对于一年期证照延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清无”期间,根据有关政策发放的一年期营业执照,在相关场所证明文件、审批文件、许可证有效期内,可办理一年延期。
  (二)对于“清无”期间发放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审批文件、许可证件,期满后经营者申请延期的,有关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
  (三)凡提交合法场所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可换发法定有效期证照。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9年9月30日止2005年10月10日发布的《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2005〕128号)以及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深府办〔2006〕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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