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初审)和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初审),建立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及食盐批发企业购、销、存登记制度。无食盐定点生产及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九、对于无证无照小型餐饮业经营单位申报卫生许可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无证无照小型餐饮业经营单位申报登记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对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免去预防卫生学评价;
2.凉茶制售、糖水制售等经营单一项目的小单位,不按餐饮业管理要求,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但应使用一次性食具;
3.专营小食店(指仅经营粥、粉、面等单一品种的小食店)的专用洗涤水池最低可为2个,容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专用洗涤池只有一个的,应使用一次性食具;
4.小型餐厅厨房面积应大于8平方米,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低可为2个,容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池高离地面85cm;
5.对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不能设置配餐间的,要求其设置带玻璃推拉门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
6.各经营单位都应有餐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并配备冰箱用以保存食品;
7.所使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上述经营单位,应禁止经营凉菜、熟食。且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9.小餐饮经营单位众多,品种复杂,各区可根据基本的食品卫生要求,结合上述准入标准具体实施;
10.熟食店、企事业单位及工地饭堂、集体配送单位、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饮食摊档不适合套用本标准,应按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执行。
(二)“城中村”内餐饮店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城中村”内餐饮店,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该取缔的坚决依法取缔,该疏导规范的及时疏导规范。
对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各区政府应提出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等方面要求的,应给予办理相关证照。
(三)工业区内餐饮店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支持开办工业区内集体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