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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法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初审)和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初审),建立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及食盐批发企业购、销、存登记制度。无食盐定点生产及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九、对于无证无照小型餐饮业经营单位申报卫生许可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无证无照小型餐饮业经营单位申报登记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对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免去预防卫生学评价;
  2.凉茶制售、糖水制售等经营单一项目的小单位,不按餐饮业管理要求,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但应使用一次性食具;
  3.专营小食店(指仅经营粥、粉、面等单一品种的小食店)的专用洗涤水池最低可为2个,容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专用洗涤池只有一个的,应使用一次性食具;
  4.小型餐厅厨房面积应大于8平方米,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低可为2个,容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池高离地面85cm;
  5.对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不能设置配餐间的,要求其设置带玻璃推拉门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
  6.各经营单位都应有餐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并配备冰箱用以保存食品;
  7.所使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上述经营单位,应禁止经营凉菜、熟食。且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9.小餐饮经营单位众多,品种复杂,各区可根据基本的食品卫生要求,结合上述准入标准具体实施;
  10.熟食店、企事业单位及工地饭堂、集体配送单位、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饮食摊档不适合套用本标准,应按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执行。
  (二)“城中村”内餐饮店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城中村”内餐饮店,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该取缔的坚决依法取缔,该疏导规范的及时疏导规范。
  对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各区政府应提出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等方面要求的,应给予办理相关证照。
  (三)工业区内餐饮店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支持开办工业区内集体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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