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立在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内;印刷业经营单位应设立在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内;其他各类文化经营单位的场所认定,按《决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燃气企业申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燃气经营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三)服务点位于本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五公里范围内;
(四)服务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不超过0.36立方米;
(五)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抄送建设、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对于无证无照汽车维修企业申报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具有室内自用车位,不占用公共场所与道路为原则,适当放宽从事专项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生产场所的面积要求;
(二)盐田、南山两区的港区后方陆域集装箱拖车维修临时厂房布点搭建及证照办理按市交通局与两区政府共同制定的方案执行。
六、从事酒类零售、批发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放酒类零售市场。
(二)依法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和酒类批发许可证,建立酒类产销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酒类销售登记制度。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其仓储设备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可向贸工部门申领批发许可证。
七、对于无证无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申报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取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可按照
公司法要求注册登记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但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储存与经营再生资源分拣整理业务的还须按所对应的条件另行申报。
(二)明确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场所要求,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依照规划布点。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必须设立在商业用房内,不得露天经营,并不得经营分拣整理业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整理业务的,必须在市政府规划的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整理场所内进行。
八、从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零售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