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消防前置许可及消防安全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下列情况根据“清无”有关政策申办营业执照时,应当先经过消防安全审核:
  1.两层以上(含两层,下同)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营业性室内餐馆;
  2.下列商品市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2)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3)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含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5.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桑拿按摩、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对前面(一)、(二)款中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生产要求的,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并经有关部门查验同意,依法核发证照准予开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无法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在申办营业执照时无需消防前置许可。
  (四)消防部门对上述已办理消防前置许可的场所检查不合格而撤销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应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上述应当办理前置许可的场所未办理许可的,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
  (五)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使用或开业前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三、对于无证无照文化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报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场所经营单位依法不予审批;
  (二)音像制品、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依法设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