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9日 深府办〔2006〕235号)
为确保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简称《决定》)及《关于巩固清无工作成果建立清无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20号)的贯彻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疏导发证发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清无”相关疏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本意见所称临时场所证明,是指依据《决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或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己名义出具《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所指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印章;也可以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文件,并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的公章。
(二)各区人民政府(或被委托单位)应当根据下列部门签署的意见,出具临时场所证明文件:
1.区“查违办”(建设部门)或街道“查违办”(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场所是否列入清拆范围进行审核后签署的意见;
2.区建设部门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签署的意见。
(三)各区人民政府(或被委托单位)出具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明确记载下列内容: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名称、房屋位置和临时场所证明使用期限等;
2.临时场所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的建筑物的,该临时场所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4.告知当事人开业前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四)场所所有人自行使用作经营场所的,凭有关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出租给他人使用作经营场所的,租赁双方凭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办理前置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有关租赁合同的备案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