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般国内展会是指为开拓国内市场或考虑地区间关系需要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2.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必须是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性的经贸科技类展会。
(二)资助标准。
1.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补贴直接补到参展企业,其他补贴补到承办单位或承办机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对特别重要国内展会给予特别装修费、展位费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重要国内展会给予统一装修费、展位费的80%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一般国内展会给予展位费的50%及组团组织费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给予实际发生展位费4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必须是已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上市培育计划和登记备案,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二)资助标准。
根据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进行资助,完成全部上市工作,一家企业原则可获得310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费用必须在100万元以下。
(二)资助标准。
第一类项目原则上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30%的比例,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总投资包括硬件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软件的购置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个方面的费用。
第二类项目给予第一年租赁费用全额补贴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