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
(四)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深府〔2006〕254号)认定,列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的企业。
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可根据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需要,采用个性化的资助方式。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的资助范围及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应重点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境内外上市融资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量,根据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的需要,逐年核定。
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资助规模原则上每年5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三条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条件。
1.担保机构在深圳市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2.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
3.当年度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5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