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28日 深府办〔2006〕232号)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