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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 深府办〔2006〕226号)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6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三、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市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对外发债等部分或者全部由市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市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委托稽察的项目。
  四、稽察机构、人员以及职责与权限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局可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市稽察办可以聘请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专家、资金财务专家参加稽察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
  (三)项目稽察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公示与听证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环境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
  (四)市稽察办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进行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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