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9日)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