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自宰自食,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生猪产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