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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经2005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6日

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湖泊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在2公顷以上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湖泊的保护。城市湖泊的名录及范围(含行水水道)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城市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依法管理、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湖泊保护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城市湖泊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湖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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