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2、
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3、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4、
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5、
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6、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