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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0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学校申请开办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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