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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0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第三十条(七)项修改为:“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上岗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三十四条中“治安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将第三十七条中“《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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