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第三十条(七)项修改为:“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上岗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三十四条中“治安管理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将第三十七条中“《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