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检查面必须达到100%,市里要组织督查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凡发现有上述问题的,一律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凡发现存在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煤矿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直接责任者、相关责任者依法从严惩处。
二、强化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
当前,我市煤矿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借基建之名、整改之名组织生产,停产矿井昼停夜干偷偷生产,关闭不彻底矿井死灰复燃和私挖乱采的问题非常严重。为此,各级各部门安监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不畏艰辛,秉公执法,切实解决监管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确定矿井开采煤层、井田范围及关闭矿井移交后的日常监管,负责打击私挖滥采,凡对越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私挖滥采监管不力以及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对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因对煤矿15种重大隐患监管不力以及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煤炭部门主要负责对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和煤矿关闭工作,负责基建、技改矿的项目审批,负责基建、生产矿井承包单位资质审查,对基建、技改矿井以基建、技改为名非法生产监管不力,关闭矿井不到位、煤矿存在15种重大隐患监管不力以及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和矿长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的审核发放,凡因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以及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收缴全过程监管,凡因煤矿火工品管理混乱或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供电、工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监察机关也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
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中,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公安、监委、检察、劳动、电力等部门联席会议,形成联合执法机制,主动配合,相互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不论是哪个部门,只要核查发现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都要将执法文书抄送其它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执法文书后,立即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