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从事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从事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不具备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而从事有偿服务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达到协议规定条件的,应当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
四、将第三十三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