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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5]6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04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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