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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200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二)项修改为:“经人民政府授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应当使用本级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批件,并报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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