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教练车辆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并随车携带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全国统一的标志牌。”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教练车辆不在指定部位悬挂标志牌的,处以每辆车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