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继续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巩固我市已取得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成果,严厉打击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根据《
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 》,现就我市联合打击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好转,一些煤矿,尤其小煤矿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时有发生,成为我市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久治不愈的一个老“顽症”,既破坏和浪费了宝贵的矿产资源,又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2005年高平市陈区镇东窑头煤矿因越界开采造成透水事故死亡2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对安全生产构成了严重威胁,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二、密切配合,加大对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及时发现,互通情况。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等部门要定期对所有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跟踪督促检查,发现有越层越界非法开采行为的,以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
(二)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顿。由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领导组办公室下达责令停产整顿通知书,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电力部门停供生产用电,国土资源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在违法行为查处结案之前严禁组织生产。
(三)及时立案,严格查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符合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井下实测,被查处矿山企业必须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甚至拒绝井下实测。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尽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打好永久性密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