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7〕50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修订“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津公刑指[2007]2号)收悉。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公安部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天津市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修订为“天津市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修订后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同一被检验物品采用不同方法检验时,不得重复收费。
二、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天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在接受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检验鉴定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示检验鉴定结论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条款。不得受理与诉讼有关的鉴定。
三、天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受理公安机关内部委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仲裁机构和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不得参照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四、天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受理尸体处理服务时,其收费标准参照天津市民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殡葬行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五、天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7年2月15日起执行,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天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159号)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天津市非诉讼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