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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各县(市、区)监察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明纪律严肃环保执法的紧急通知》,积极参加环保专项行动,查处典型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群众的环境利益。

  (四)广泛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方案(宣传方案依据《晋城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执行),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个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和晋城环境信息网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按阶段对各县(市、区)信息调度工作进行通报。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5日-6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6月10日前将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5日-10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问题、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土小企业死灰复燃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将挂牌督办名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情况、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重点超标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土小企业死灰复燃问题的检查情况,分别于7月10日前、8月10日前、9月10日前、9月20日前和10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于10月1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市环保专项行动组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8月中旬,对全市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各县(市、区)间的交叉互查。11月中旬,根据《晋城市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各市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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