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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明纪律严肃环保执法的紧急通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工业园区内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06〕120号)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处理。

  1、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2、对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监管失职或者违法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四)开展对自然保护区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检查

  1、开展对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

  依照《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确保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

  (1)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或取缔,对保护区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业停产,限期治理。

  (2)对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

  (3)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对违规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与功能区范围的要责令改正,对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要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自然保护区资格。

  2、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坚决取缔,对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要进一步进行规范。所有在建和已投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向市环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或方案,报市环保局进行评审(备案)后实施。逐步推进生态环境评估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不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分类进行处理,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造成重大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企业要暂扣相应证件,提请相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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