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接受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委托开展安全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职能、装备“五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防范措施,会议应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到实处。
(3)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对于资源整合减少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坚决实施关闭。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评估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督促、引导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还补安全欠账,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步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组织开展春季、冬季、“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四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要经常性、不间断地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非煤矿山等为重点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和跟踪回查。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总结,确保不走过场。
(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自救,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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