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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6日)修改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省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省奖励办是省奖励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若干行业(专业)评审组。组长人选的聘请由省奖励办提名,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各行业组的专家由省奖励办在省科技奖专家库中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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