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型、改装和降低质量(降吨位)的车辆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文件规定核定车辆吨位和分类。
七、计算吨(座)位不分空重车。
八、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站通过速度,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原则编制《上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九、装载质量40吨(不含40吨)的重型车辆,超过120吨的大型平板拖挂车以及超宽、超高车辆须依法经批准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通行。
十、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取各收费站进站发IC通行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
十一、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
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站点设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299号文,上界高速公路收费主体为重庆上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全段设置凤中、华岩、大渡口、华陶、巴南共5个收费站。
十三、根据市政府渝府[2007]6号文件的规定,上界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为30年,即从2002年7月1日至2032年6月30日止。同时废止原渝价[2002]326号文件以及渝价[2004]275号文件有关上界高速公路的相关内容。
十四、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