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上界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渝价〔2007〕28号)
重庆上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上界高速公路正式收费的请示》(渝上界[2006]1号)收悉。根据国家及地方收费公路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经重庆市物价局会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查并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现将上界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上界高速公路是我市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为我市内环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该项目的建设对完善我市高速公路路网,带动城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交通部以交计发[1998]458号批复了上桥至界石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1]291号批准了收费立项,并以渝府[2001]299号文批准了收费站点设置。该项目全长22.79公里,总投资16.36亿元。按照市政府要求,于2002年7月1日建成通车。
二、凡通行上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除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上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渝府[2002]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车型分类按《
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对于40吨以上的车辆统一按五类车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类车的区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对装载及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装载其他货物则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计收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以《车辆行驶证》的核定为准。
五、各类客货车的座位数和装载量均按《车辆行驶证》为准。汽车起重车、石油钻井等专用车辆按《车辆行驶证》确定的自重吨位计收。无核定座(吨)位的客货车及专用车,比照同类型车辆底盘标记装载质量及车辆结构特性核定分类。